(2015)龙新民初字第6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龙岩市益发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林志贞、林文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新民初字第6870号原告龙岩市益发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东城南环东路48号。法定代表人张玉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东夏,龙岩市新罗区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林志贞,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林文雄,男,196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益发畜牧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志贞、林文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益发畜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龙岩市益发畜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谢文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谢珊珊(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