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小红与被告胡治贵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红,胡治贵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1032号原告李小红,女。委托代理人陈庆业,男。被告胡治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红与被告胡治贵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小红承担。审判长 梁 斌审判员 苏海生审判员 田 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霍宏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