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483号原告张某某,男,1981年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初某某,女,31岁,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和特快专递费72.00元,均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奕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