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常章安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章安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辉刑初字第20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常章安。原任辉县市西平罗乡张庄村党支部副书记。因涉嫌贪污犯罪,2015年4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5)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章安犯贪污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锁成、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章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常章安在担任辉县市西平罗乡张庄村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在协助辉县市西平罗乡人民政府从事鹤辉高速公路征地丈量、上报及补偿款兑付过程中,常章安与王某甲、赵某(均已判刑)经过预谋,分别以常金虎、王献国、靳晓旺的名义各虚报耕地1.5亩,共骗取鹤辉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98820元,常章安、王某甲、赵爱琴各分得补偿款32940元。2012年,被告人常章安等人在协助辉县市西平罗乡人民政府从事鹤辉高速公路征地附着物的清点、上报及补偿款兑付过程中,常章安与王某甲经过预谋,以常金虎的名义为常章安虚报坟头3座,骗取鹤辉高速公路征地附着物补偿款3000元,常章安据为己有。被告人常章安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常章安在担任辉县市西平罗乡张庄村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在协助辉县市西平罗乡人民政府从事鹤辉高速公路征地丈量、上报及补偿款兑付过程中,常章安与王某甲、赵某(均已判刑)经过预谋,分别以常金虎、王献国、靳晓旺的名义各虚报耕地1.5亩,共骗取鹤辉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98820元,常章安、王某甲、赵爱琴各分得补偿款32940元。2012年,被告人常章安等人在协助辉县市西平罗乡人民政府从事鹤辉高速公路征地附着物的清点、上报及补偿款兑付过程中,常章安与王某甲经过预谋,以常金虎的名义为常章安虚报坟头3座,骗取鹤辉高速公路征地附着物补偿款3000元,常章安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常章安将违法所得的3000元退出。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户籍证明。证明常章安,1962年10月27日出生,籍贯河南省辉县市,住址辉县市西平罗乡张庄村270号。辉县市西平罗乡张庄村无常金虎此人,常某乙1975年7月15日生,2011年5月6日由常章安户下移出。(2)2015年3月31日西平罗乡人民政府证明。证明2012年,西平罗乡政府在鹤辉高速公路征地和地面附着物补偿工作中,委托张庄村“两委”干部负责征地、地面附着物的清点工作。书记王某甲、副书记常章安和会计赵某对村里占地土地进行丈量和附着物清点后,将数据报到辉县市西平罗乡政府。乡政府依据村里上报数据拨付占地和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款。(3)2015年3月31日西平罗乡政府关于鹤辉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有关情况说明。证明征地补偿费为每亩23000元,包括60%的安置补助费(13800元)和40%的土地补偿费(9200元)。安置补助费13800元和土地补偿费9200元中80%(7360元)共计21160元兑付给农户。凡是占耕地的,每亩补偿青苗费800元到户。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为:每棵树按树的种类、大小以4-270元进行补偿。坟按坟头计算,每棺800元,每多一棺加200元。(4)2015年3月31日辉县市西平罗乡财政所证明。证明补偿款由乡财政所支付情况。(5)中共辉县市委、辉县市人民政府辉文(2008)106号、辉文(2011)69号、辉文(2012)21号文件。证明辉县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成员组成情况。(6)鹤壁市人民政府、新乡市人民政府、安阳市人民政府、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河南鹤壁至辉县(南村)高速公路项目投资框架协议书。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介。鹤辉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新乡段征地、拆迁、协调服务总承包合同书。证明鹤辉高速公路的投资修建资金性质及征地、拆迁情况。(7)辉县市国土资源局向辉县市人民政府关于“鹤辉高速(西平罗乡段)征地拨款申请、补偿明细表”。证明共申请对西平罗乡拨付土地补偿款、地面附着物补偿款等共计2364.1466万元。其中张庄村土地面积165.540亩,耕地161.360亩,土地补偿费380.742万元,青苗补偿费12.9088万元,地面附着物66.216万元,共计459.8668万元。(8)辉县市西平罗乡张庄村保证书、鹤辉高速公路地面附着物补偿表、征地及青苗补偿明细表、集体及山地承包户资金明细表。证明常章安实际占用征地面积4.315亩,补偿款94757.4元;靳军利(赵某丈夫)实际占用征地面积1.317亩,补偿款28921.32元;王龙(王献国父亲)实际占用征地面积1.552亩,补偿款34081.92元。常金虎(1.55亩、补偿款34048元)、王献国(1.5亩、补偿款32940元)、靳晓旺(1.5亩、补偿款32940元)该数字是常章安和王某甲、赵某虚报的占地数。常章安实际附着物(坟)4座,补偿款4000元。以常金虎的名义为常章安虚报坟头3座,共计3000元。(9)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单及取款凭条复印件。证明2012年11月22日王某甲为常章安取走常某乙征地补偿款34038元。王某甲、常章安以常某乙名义虚报坟款3000元未支取。(10)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扣押财务、文件清单。证明对涉案的王某甲给常章安以常某乙的名义虚报坟的补偿款储蓄单予以扣押的情况。(11)辉县市人民法院(2013)辉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书、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刑一终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涉案的王某甲、赵某均已被判刑。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五、六月份,在协助辉县市西平罗乡人民政府从事鹤辉高速公路征地丈量、上报及补偿款兑付过程中,其与常章安、赵某预谋各虚报征地1.5亩,骗取征地补偿款98820元,各分的补偿款32940元。其中常章安以常金虎名义虚报1.5亩,赵某以靳晓旺名义虚报1.5亩,其本人以王献国名义虚报1.5亩。补偿款以存单的形式发放,其以王献国名义虚报征地的32940元存单,是其签王献国的名字领走的。以常金虎、靳晓旺名义虚报征地的补偿款是谁领走的不知道。常章安的补偿款是其在银行帮忙取出的。在清点地上附着物时,其与常章安预谋为常章安多报三座坟头,骗取补偿款。常章安以常金虎的名义虚报坟头三座,骗取补偿款3000元,以存单形式领取。(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在协助辉县市西平罗乡人民政府从事鹤辉高速公路征地丈量、上报及补偿款兑付过程中,王某甲提出村干部工资低,工作辛苦,鹤辉高速公路征地款下来后,留在村里的补偿款还比较多,各自虚报部分土地补贴一下,最后商议的结果是每人虚报1.5亩的土地。当时其随身带有征地补偿明细表,常章安让在表上写常金虎(常某乙),由于在前期土地丈量常章安的地时有吃亏现象,常章安让给他补上0.05亩,王某甲也同意,于是就给常金虎的耕地亩数写成了1.55亩,金额是34038元。王某甲让写成王献国的名字,1.5亩,金额32940元。其自己的1.5亩写在儿子靳晓旺的名下,金额是32940元。补偿款以存单形式发放,常章安在常金虎的户主签名上签了常金虎的名字并按上他自己的指纹后,将存单取走。王某甲在王献国的户主签名上签了王献国的名字,并按上他自己的指纹后,将存单取走。最后其在靳晓旺的户主签名上签了晓旺的名字,并按上了自己的指纹后将存单拿走。(3)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鹤辉高速公路的征地、补偿情况。(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鹤辉高速占地的土地丈量、地上附着物的清点情况。(5)证人常某甲的证言。证实鹤辉高速公路占地在丈量土地、地上附着物的清点都是照的户主的头儿,在赔偿清单里面不应该出现既有户主的名字又有其家庭成员的名字。也就是说一家不能有两个户主。(6)证人常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的耕地都在其叔常章安名下,鹤辉高速是否占其家的耕地不清楚,都是其叔常章安代办的。在张庄村辉鹤高速公路征地及青苗补偿明细表中,户主姓名:常金虎,耕地1.55亩,征地及青功补偿费(元)34038,户主签名盖章(或指印):常金虎),其中常金虎不是其签的名。(7)证人侯某的证言。证实鹤辉高速占了其家2.8亩地左右,地上有四座坟,有常章安爷爷、奶奶的坟;他爹、娘的坟;他两个哥的坟(其中包括常某乙父亲的坟)。其家的占地补偿款都是常章安领取的。2012年阴历十月初六,其家人常章安因胃癌住院,急需用钱。常章安给其常某乙的34038元和3000元的两张存单,让其去信用社取钱。其给王某甲打电话说让他帮忙取出来,几天之后,王某甲给了其34038元和常某乙3000元的存单。(8)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在张庄村《鹤辉高速公路征地及青苗补偿款明细表》中出现刘某名字,是否其本人所签情况记不清了。3、被告人常章安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在协助辉县市西平罗乡人民政府从事鹤辉高速公路征地丈量、上报及补偿款兑付过程中,其和书记王某甲、会计赵某在王某甲家,王某甲提出平时的工资不高,为了大队的事情又比较辛苦,这次补偿村里的土地补偿款多,每人弄一亩半的土地补偿款补助一下。于是就填了个表格,编造了三个人的名单,分别为:常金虎、王献国和靳晓旺,常金虎是其侄子,可能名字写错了,应该是常某乙,王献国是王某甲的侄子,王龙的儿子,靳晓旺是赵某的儿子。常金虎的补偿款其领了,王献国的补偿款王某甲领了,靳晓旺的补偿款赵某领了。因为当时在丈量其的实际占用土地时,给其量的少了,于是就多给其报了0.05亩,其实际虚报了1.55亩,每亩21960元,共计34038元。当时王某甲说其平常的工资低,就为其以侄儿常某乙(常金虎)的名义多报了三座坟,每座坟1000元,共计3000元。以及鹤辉高速公路占其村的地,参与丈量土地和清点附着物的有书记王某甲、会计赵某、常大村、王某乙、常锁堂及其本人共六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被告人常章安均无异议,经当庭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常章安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其身份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常章安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鹤辉高速公路征地丈量及地面附属物登记上报、兑付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共贪污101820元,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常章安的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被告人常章安与另案被告人王某甲、赵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常章安与王某甲、赵某均起主要作用,是共同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常章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常章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常章安违法所得的35940元,予以继续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静代理审判员  王顺亮人民陪审员  李红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慧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