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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执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周庆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菏开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住所地菏泽市丹阳路1077号。负责人白彤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海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职工。被执行人:周庆峰,市民,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与被执行人周庆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3)菏开商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职权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有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菏开执字第2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 军审 判 员  宋时灿代理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