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民一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祁正升与吕国顺、赵永杰、乌鲁木齐市宏大出租汽车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一初字第1897号原告:祁正升,男,汉族,1968年3月8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被告:吕国顺,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赵永杰、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乌鲁木齐市宏大汽车服务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负责人:潘凤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负责人:苏宏轩。本院受理的原告祁正升与被告吕国顺、赵永杰、乌鲁木齐市宏大汽车服务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纠纷一案,原告祁正升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正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正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收取25元,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刘晓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