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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卫蓉与李钊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蓉,李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525号申请执行人卫蓉。被执行人李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34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钊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李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郑 潇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