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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刑初字第01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吕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法刑初字第0106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女,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某区,初中文化,无业。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2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3日被羁押,因吸毒于次日被公安机关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两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7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5)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克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吕某在本市九龙坡区××村×号的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将1包净重0.11克的疑似毒品海洛因卖给购毒人员郑某,交易完成后,民警将二人捉获,并查获交易的毒品。经检验,从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捉获经过,人身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称量笔录,手机指认记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记录,指认照片,提取送检笔录,鉴定文书,通话清单,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口材料、强制措施材料,证人郑某、颜某的证言,被告人吕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1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吕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2日,即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清。)二、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0.11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青雪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雪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