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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陈永福与梁平县福莱沃电动车经营部,绵阳市润长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福,梁平县福莱沃电动车经营部,绵阳市润长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01905号原告陈永福,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梁平县。被告梁平县福莱沃电动车经营部,住梁平县梁山镇机场路1236号。被告绵阳市润长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青东坝工业园。本院在审理陈永福诉梁平县福莱沃电动车经营部,绵阳市润长能源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福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陈永福负担。审 判 长  何 骏代理审判员  曹春阳人民陪审员  祝月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