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相荣与于磊、李琳、温玉臻、孙杰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相荣,于磊,李琳,温玉臻,孙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徐相荣,女,朝鲜族,大专文化,教师,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于磊,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琳,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温玉臻,男,汉族,职员,现住吉林省抚松县。被执行人:孙杰,女,汉族,下岗职工,现住吉林省抚松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二初字第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于磊、李琳、温玉臻、孙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磊、李琳、温玉臻、孙杰给付10万元本金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于磊、李琳、温玉臻、孙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温玉臻在中国农业银行抚松县松江河支行有工资收入,每月3000.00元左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温玉臻在中国农业银行抚松县松江河支行工资收入1000.00元,直至扣足13万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征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楚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