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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温州市华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浙XX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华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浙XX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031号原告:温州市华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宁生。委托代理人:吴建龙。被告:浙XX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中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华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华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原告温州市华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伟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施琳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