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商初字第2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温州市华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浙XX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华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浙XX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2031号原告:温州市华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宁生。委托代理人:吴建龙。被告:浙XX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中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华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XX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华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44元,减半收取772元,由原告温州市华宁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伟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施琳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