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桥清、许宇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362号原告: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黄海峰,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区丽梅、刘永祥,公司职员。被告:许桥清,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许宇粼,男,成年,住韶关市武江区。本院审理原告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桥清、许宇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韶关市泰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文芳代理审判员 成燕萍人民陪审员 龚伟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姚招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