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中商终字第00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丹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王丹丹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商终字第003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板桥中学对面。负责人申家岚,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丹丹。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丹丹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兴化市人民法院(2015)泰兴商初字第02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公司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爱宏代理审判员 周红梅代理审判员 陈霄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高 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