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初字第1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1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国成、高利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国成,高利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1148号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法定代表人:辛军章,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明,河北展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帆,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杨国成,农民。被告:高利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国成、高利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3元,减半收取1,6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霍拥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