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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初字第2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林勇灼与陈富旭、邓海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勇灼,陈富旭,邓海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初字第2558号原告林勇灼,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人,住桂平市。被告陈富旭(毓),男,约40岁,汉族,住桂平市。被告邓海芬,女,约40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勇灼与被告陈富旭(毓)、邓海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勇灼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44元,减半收取67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勇灼负担。审判员  柒彩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卢荣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