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大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红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红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大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鸣鹤西巷33号。法定代表人:付有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长全,辽宁罗力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红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保税区慧能大厦407C。法定代表人:李昕。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红枫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6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时丽丽审 判 员 刘建光人民陪审员 李 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韩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