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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谭荣珍与十堰市宝塔实业有限公司、庹新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荣珍,十堰市宝塔实业有限公司,庹新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461号原告谭荣珍。被告十堰市宝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茅塔乡王家村*组。法定代表人庹新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庹新钰。原告谭荣珍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十堰市宝塔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庹新钰所有的价值499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鄂茅箭民保字第0010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十堰市宝塔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庹新钰所有的价值499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现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案件已审结,原告谭荣珍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措施。本院认为,原告谭荣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担保人十堰汇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十堰市郧阳区房产(房产权证号:十堰市房权证郧阳区字第××号)和310铺房产(房产权证号:十堰市房权证郧阳区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守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