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侯吉伟与王宝双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吉伟,王宝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侯吉伟,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执行人王宝双,男,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侯吉伟诉王宝双健康权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侯吉伟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4410.68元,案件受理费39元,合计4449.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从2015年9月起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500元,直至付清4449.68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4)呼民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在和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巴 图审判员 方宝元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跃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