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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原告程凡华与被告威海市鸿禹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凡华,威海市鸿禹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439号原告程凡华,住湖北省。被告威海市鸿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凡华与被告威海市鸿禹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宫伟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