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户执字第0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乔书森与王亚力、贺宏亮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书森,王亚力,贺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733号申请执行人乔书森,男,1976年4月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亚力,男,1963年3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贺宏亮,男,1955年2月8日生,汉族,居民。关于乔书森与王亚力、贺宏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乔书森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户民初字第025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亚力、贺宏亮给付案件款3622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8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36226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8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该案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户民初字第02578号民事判决书之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邱世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