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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某,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1300号原告童某某,女,198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海蓉,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在本院受案之后,宣判之前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童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章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肖 颖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