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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二初字第48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炳辉与赵建国、梁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二初字第481-3号原告:王炳辉。被告:赵建国。被告:梁志玲。本院审理的原告王炳辉与被告赵建国、梁志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达成调解,同日原告王炳辉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赵建国、梁志玲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赵建国、梁志玲银行账户的冻结。审判员李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吴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