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西执字第005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詹兵、张学惠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0556-9号申请执行人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西楼7层。法人代表:石井克政。被执行人詹兵,男,汉族,1975年2月28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张学惠,女,1973年7月1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2013)朝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詹兵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詹兵银行存款5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正满审判员 孙 昊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 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