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诉被告黄世应、许传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黄世应,许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光民初字第0043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法定代理人张云霄,任该公司行长。委托代理人闵晟,系公司员工。被告黄世应,男,汉族,1966年8月8日生。被告许传国,男,汉族,1969年7月3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诉被告黄世应、许传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山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梦扬审 判 员 汪安强人民陪审员 阚全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雷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