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行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蒲城县物价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蒲城县艾莲桌椅超市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城县物价局,蒲城县艾莲桌椅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蒲行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物价局,住所地蒲城县延安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建荣,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蒲城县艾莲桌椅超市,住所地蒲城县迎宾路北段。负责人丁振峰。申请执行人蒲城县物价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局对蒲城县艾莲桌椅超市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蒲价检字(2014)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蒲城县物价局作出的蒲价检字(2014)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4年12月31日,蒲城县物价局在常规检查过程中发现,蒲城县艾莲桌椅超市对经销的商品全部未明码标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定。故蒲城县物价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二条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于2014年11月21日对蒲城县艾莲桌椅超市作出蒲价检字(2014)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12月22日依法向其进行了送达。但被执行人蒲城县艾莲桌椅超市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提出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亦未履行法定义务。故蒲城县物价局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本院认为,蒲城县物价局作出的蒲价检字(2014)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已产生法律效力,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蒲城县物价局作出的蒲价检字(2014)第44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安审 判 员 武原宁助理审判员 蒙 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奥武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