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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民初字第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翁元珍与翁元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元珍,翁元海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2451号原告翁元珍,男,1958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告翁元海,男,195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翁元珍与被告翁元海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翁元珍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翁元海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元珍以诉求现正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重新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翁元海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元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翁元珍负担。审判员  宋志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志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