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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无民初字第00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900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900号原告赵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全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不干活、懒惰,脾气暴躁,经常动手打我。2014年6月双方厮打后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起诉离婚,经调解撤诉,但撤诉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男孩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尚有和好可能,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如果离婚,婚生男孩由谁抚养及抚养费如何承担。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4)无民初字第00788号裁定书一份,证明因感情不和,原告于2014年6月起诉离婚的事实。经被告质证无异议。2、照片一张、无极县大陈中心卫生院DR报告单一份,用以证明被告2014年6月将原告打伤的事实。经被告质证无异议。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2001年农历11月27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2年农历9月26日生长子王某甲,2009年农历9月1日生次子王某乙,现均随被告生活。2014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后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6月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原告撤回起诉,撤诉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结婚时间较长,但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没有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原告曾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撤诉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被告多次做和好工作和本院多次调解,原告仍执意要求离婚,由此看来,原被告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原被告婚生两个男孩,原被告离婚后,以原被告各抚养一个,抚养费各自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长子王某甲由原告赵某某抚养,婚生次子王某乙由被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全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