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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顾某与林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320号原告顾某,女,汉族,1983年4月1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某,男,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本院受理原告顾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后,经查,被告林某的住所地为福建省闽侯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原告提供的《证明》不足以证明被告林某的经常居住地在本辖区,故本案应由被告林某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道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高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