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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二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义与被告邹庆明、李晓光(李大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邹庆明,李晓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393号原告刘义,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邹庆明,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李晓光(李大光),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与被告邹庆明、李晓光(李大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义撤回起诉。审判长  顾旭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