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二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义与被告邹庆明、李晓光(李大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邹庆明,李晓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二初字第393号原告刘义,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邹庆明,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李晓光(李大光),住内蒙古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与被告邹庆明、李晓光(李大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义撤回起诉。审判长 顾旭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佳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