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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7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郑文笔与被告郑澎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笔,郑澎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736号原告郑文笔,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告郑澎君,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文笔与被告郑澎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文笔未能按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岳广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荣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