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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朱显永与刀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显永,刀红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朱显永,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娄底市娄底区人,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娄底市娄底区乐坪办事处清泉居委会*组,现在景洪市嘎兰中路24号7幢401号。被执行人刀红丽,女,197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洪市,现住景洪市宣慰大道**号。朱显永与刀红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景民二初字第4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显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申请执行标的款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1447元,合计101447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5)景执字第62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李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金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