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刚荣与王松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刚荣,王松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1018号申请人张刚荣,男,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四川省仪陇县人,住新疆库尔勒市。被执行人王松林,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陕西省固县人,住新疆库尔勒市。申请人张刚荣与被执行人王松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巴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标的55000元,执行费7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终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雨审判员 杨 新 宇审判员 库热西·艾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朱 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