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买卖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339-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崔保山审 判 员 刘 颖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任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