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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陆振晚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黄彩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振晚,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黄彩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初字第546号原告陆振晚。委托代理人零春可,1974年8月14日。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茶花园路8号琅东三组综合楼13层。负责人李自力,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格,该分公司员工。被告黄彩允。委托代理人李准君,广西心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振晚与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黄彩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振晚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权益,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陆振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377.5元,由原告陆振晚负担。审 判 长  黄应良代理审判员  陈家恩人民陪审员  黎惠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阮兰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