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钟福义、曹凤珍等与钟明、严丽萍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486号原告钟福义,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4412。原告曹凤珍,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4460。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谢曜晖,广东星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明,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2714。被告严丽萍,女。澳门身份证号码:×××3(1)。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福义、曹凤珍诉被告钟明、严丽萍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钟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了能更好处理案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福义、曹凤珍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福义、曹凤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钟福义、曹凤珍负担。审判员 邝 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天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