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荣执字第8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与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毕建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毕建军,邹建青,毕然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荣执字第879-2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斥山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荣成市富堂实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毕建军。被执行人邹建青。被执行人毕然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荣石商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邹建青所有的位于荣成市石岛黄海中路号房产(房证号:201×××67)。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9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三、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进行转让、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处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滕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