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执民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杰与都新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520号申请执行人王杰,男,汉族,居民,住陕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都新让,男,汉族,农民,住陕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王杰与都新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陈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都新让应支付货款35000元,并承担交通费200元,案件诉讼费725元,执行费受理费44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35000元,并缴纳执行受理费440元,申请人王杰在领取35000元后,对剩余部分表示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0553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