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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异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孙子淇与农孟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子淇,农孟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异字第16号案外人谭莉。申请执行人孙子淇。被执行人农孟勋。本院在执行孙子淇与农孟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谭莉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谭莉称,本院(2014)青执字第559-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农孟勋与案外人谭莉共有的百色市城东路拉域小区(政法委)第6幢1单元2号房直接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该房系案外人与农孟勋婚内所购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而案外人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借贷的债务不知情,被执行人也没有将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为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案外人请求本院终止执行(2014)青执字第559-4号执行裁定。案外人未提供证据材料支持其主张。经查明,案外人谭莉与被执行人农孟勋于2000年8月14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20日登记离婚。另查明,按本案的执行依据(2013)青民一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所查明的事实,申请执行人孙子淇于2011年10月21日将200000元款项借给被执行人农孟勋。再查明,2012年8月21日被执行人农孟勋与案外人谭莉取得百色市城东路拉域小区(政法委)第6幢1单元2号房的所有权证。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2014)青执字第559-3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该房屋,并于2015年5月11日作出(2014)青执字第559-4号执行裁定裁定拍卖该房屋。本院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共同偿还。故此,虽然(2013)青民一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只列明由被执行人农孟勋向申请执行人孙子淇支付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等款项,且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已登记离婚,但由于本案所涉及的债务关系发生于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存续期间,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形下,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人所负担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偿还。因此,本院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农孟勋与案外人谭莉共有的百色市城东路拉域小区(政法委)第6幢1单元2号房并无不当,并没有影响案外人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案外人谭莉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其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谭莉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黄 全 军审 判 员 刘  斌代理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宣 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