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执字第1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红亮与被执行人刘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红亮,刘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执字第1182-2号申请执行人陈红亮,男,汉族,1976年1月3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执行人刘龙,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贺民初字第1196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陈红亮与被执行人刘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确定由被执行人刘龙支付申请执行人陈红亮欠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20元,执行费50元,执行标的共计50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行人刘龙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龙银行存款50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延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刘江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