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催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重庆共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共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北法民催字第00031号申请人重庆共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井口村经济桥组,组织机构代码55679354-4。法定代表人王清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重庆共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5年7月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00005124310183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4年12月29日,出票人:重庆耐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重庆耐德索罗福深冷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出票金额:20000元,汇票到期日:2015年6月29日,承兑协议编号:CD83012014881196)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共筑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重庆共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世勇代理审判员 刘 利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席杨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