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终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曹某等犯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某,宋某,何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终字第652号原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某,男,1987年5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农民,住福清市江镜镇。因本案于2014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25日被逮捕,2015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忠卫、林惠华,福建博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某,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于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住福清市玉屏街道。2014年3月2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4月25日被逮捕,2015年4月2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男,汉族,1989年5月16日出生,住福清市江镜镇,系本案被害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福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某、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4)融刑初字第14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曹某、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8月5日公开开庭对本案刑事部分进行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明旺、代理检察员肖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曹某及其辩护人王忠卫律师、上诉人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另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曹某、宋某犯故意伤害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14)融刑初字第14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福清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伟代理审判员 李浩代理审判员 李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