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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执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昌金申请执行舒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579号申请执行人李昌金,男,汉族,生于1971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舒丽,女,汉族,生于1991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受理李昌金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27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舒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舒丽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