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昌金申请执行舒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1579号申请执行人李昌金,男,汉族,生于1971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舒丽,女,汉族,生于1991年,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受理李昌金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327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因被执行人舒丽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舒丽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红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