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法执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资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晋市法执字第58-1号申请执行人: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贾二庆,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徐相喜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严重违反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规定,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2月10日对被执行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了晋市人社监理字[2014]第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郝国安等14人工资款共计272470元并支付赔偿金13623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晋市法行他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决准予执行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晋市人社监理字[2014]第00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能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414635元(含执行费6030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云龙执行员 黄大飞执行员 白素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