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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行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严恒精与镜湖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恒精,镜湖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芜中行初字第00016号原告严恒精。被告镜湖区人民政府,安徽省芜湖市北京中路17号。法定代表人孙跃文,该区政府区长。委托代理人万尚庆,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恒精诉被告镜湖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严恒精申请撤回对被告镜湖区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严恒精申请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严恒精撤回起诉。一审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严恒精负担。审 判 长  孙 俊审 判 员  和李勤代理审判员  郑舒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冯丽媛附:本案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