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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42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武玉杰与刘希成、山东富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298-6号原告:武玉杰,男。被告:刘希成,男。被告:山东富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73号。法定代表人:柳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玉杰与被告刘希成、山东富城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玉杰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刘希成、山东富城置业有限公司的账户及存款、房产、股权。原告武玉杰提供浮来春酿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故城中路南侧的房产(房权证号: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莒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富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临沂银雀山路富城花园1号楼1-1-501室、3-3-301室、3-3-401室及102号、106号、110号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洪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牛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