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衡与叶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二初字第223号原告王衡,男,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0071。被告叶向民,男,汉族,住广东怀集县,公民身份号码:×××3218。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衡诉被告叶向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衡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活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钟焕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