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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行初字第4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戎权环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权环,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401号原告戎权环,女,1946年3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育群胡同21号。法定代表人赵明杰,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忠信,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王亚军,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干部。原告戎权环不服被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东城房管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戎权环诉称,1948年父亲戎世昌将原崇文区花市上头条胡同×号(旧)赠与给我。1951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地政局审查办理赠与手续,戎权环为该房产权利人。1958年出租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该处房产由国家经租。1966年文革红八月“通告”或“勒令”令私房主将私有房产交出。1966年至今,我作为权利人尚未处分办理过产权变更的法律手续,也未曾收到任何司法部门没收财产的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为此,我的房产在房管部门管理过程中产权发生变化,我有权利了解产权变更状况,这是宪法、法律赋予我的权利。故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东房(2015)第070号-不告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并判令被告公开产权人戎权环位于原崇文区花市上头条胡同×号(旧)产权变更的资料。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请求事项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戎权环所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行为所涉事项属于政策调整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戎权环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戎权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戎权环。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  刘 晓人民陪审员  顾 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曹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