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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骥行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骥,谢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三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东��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骥,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2009年8月13日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10月26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同年10月27日假释释放,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9月10日。因涉嫌犯行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15日解除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押邵东县看守所。被告人谢某,女,1981年1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因涉嫌犯行贿罪、徇私枉法罪,于2014年3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同年5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6月19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辩护人石世黎,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邵检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骥、谢某犯行贿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4日、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鞠桂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骥、谢某及谢某的辩护人石世黎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隆某甲非法经营一案第一次开庭后,隆某甲的妻子即被告人谢某为了使隆某甲得到减轻处罚,要被告人王骥找人帮忙弄一份假立功材料,并在邵阳市三八亭小学附近给了王骥6万元。2013年11月初的一天,王骥将该6万元送给时任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禁毒大队的大队长李某某(已判刑)用于办理此事,李某某与时任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胡某某(已判刑)将假立功材料做好后,由胡某某于2013年11月8��交给了王骥,由王骥送至邵东县人民法院。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王骥到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自动投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并提供了被告人王骥、谢某的供述,同案犯李某某、胡某某的供述,证人隆某甲、蒋某某、隆某乙、石某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骥、谢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财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被告人谢某及其辩护人石世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没有异议,但辩护人石世黎提出谢某有自首情节,且应认定为从犯,建议对谢某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谢某之夫隆某甲非法经营案由邵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至邵东县人民���院。2013年10月,被告人谢某在隆某甲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找到被告人王骥,要王骥找人帮忙搞一份假的立功材料,以帮助隆某甲减轻处罚。王骥遂通过邵阳监狱的蒋某某介绍认识了时任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的李某某(已判刑),要求李某某帮隆某甲出具一份假立功材料,并提出给李某某6万元钱。李某某与时任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的胡某某(已判刑)商量后答应了王骥的请托。王骥告诉谢某有人愿意帮忙做假立功材料,需要6万元开支。谢某同意后,在邵阳市三八亭小学附近给了王骥6万元。2013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王骥拿着谢某给他的6万元钱,在李某某办公室送给李某某。后李某某、胡某某制作了一份假立功材料交给王骥,由王骥送至邵东县人民法院。后邵东县人民法院采信了该虚假立功材料,认定隆某甲有重大立功,对隆���甲减轻处罚。2014年4月14日,被告人王骥主动到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投案。2014年3月6日,被告人谢某接到邵东县人民检察院的电话通知后到达约定的地点邵阳市汽车东站附近,被带至邵东县人民检察院。邵阳市双清区司法局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出具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谢某实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如下证据证明:1、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3)邵东刑初字第295号刑事判决书、隆某甲非法经营案的审理材料、关于隆某甲提供线索、举报立功的情况说明、隆某甲举报“眼镜”的询问笔录、立功情况说明及抓获经过,证明隆某甲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在邵东县人民法院受审,李某某、胡某某以侦破廖少波、牛忠国贩毒案系隆某甲提供的线索为隆某甲出具立功材料,邵东县人民法院认定隆某甲有重大立功,对其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2、证人隆某甲的证言,证明他因非法经营于2012年12月14日被邵东县公安局抓获,2013年12月因犯非法经营罪被邵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该案第一次开庭后的一天,他妻子谢某到看守所见他,跟他讲“我帮你搞个立功,你觉得怎样?”他同意了。过了一段时间,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禁毒大队的两个人来提审他,问他是否认识王骥,他讲认识,那个民警就开始写立功材料,写好后交给他看,他看了几遍,里面记载的内容主要是讲他举报一个贩毒犯,向双清公安分局提供那个贩毒犯的电话,他看完后签了字,那个民警教他演练了几遍,并要他在法庭上不要紧张,不要告诉别人,讲得越模糊越好,还嘱咐他要讲是2012年8月27日向邵阳市双清公安分局禁毒大队举报。该份笔录上写的时间是2012年8月27日,地点是双清公安分局禁毒大队,都是提审民警写的。实际的地点是邵东看守所,时间是2013年。他从未向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禁毒大队举报过贩卖线索。3、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8、9月份的一天,他和李某某等人在高崇山钓鱼,王骥打电话问他在哪里,他告诉王骥在高崇山钓鱼,王骥来后问和他一起钓鱼的是谁,他告诉王骥是双清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李某某大队长。过了约二十分钟,王骥讲想花钱搞个线索,再举报到李某某那,让李某某搞个立功材料,看行不行。他就介绍王骥与李某某认识,并跟李某某讲“王骥想搞个立功材料,看能不能搞。”李某某讲“到时再讲。”过了十来天,王骥要他帮忙问一下李某某搞立功材料的事,他就打电话问李某某“王骥想搞个立功材料,怎么样?”李某某讲“过段时间再讲。”又过了十来天,他陪王骥去问李某某搞立功材料的事,在李某某办公室,问李某某立功材料能不能搞,李某某讲最近比较忙,到时再讲。又过了一段时间,王骥要他问下李某某搞立功材料要多少费用,他就问王骥愿出多少钱,王骥讲愿意出五六万。于是他就打电话问李某某,李某某答复“几万块钱不行”。他就跟王骥讲“李某某讲几万块钱不行,我估计要10万,这事还是你们双方去讲。”后来他问王骥为搞立功材料花了多少钱,王骥讲送了五六万元给李某某。听王骥讲隆某甲那份立功材料是李某某和双清公安分局禁毒大队一个副大队长一起做的,是王骥送到邵东法院去的。这份立功材料是假的,隆某甲及隆某甲的家属都没有向双清公安分局提供过线索。4、证人隆某乙、石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们儿子隆某甲因卖假烟于2012年12月份被邵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2013年年底,被邵东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在判之前,为减轻对隆某甲的处罚,隆某甲的妻子谢某托王骥找关系,王骥找双清公安分局为隆某甲搞了个假立功,后来听谢某说隆某甲一案共开支了10万元左右。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他自2010年4月开始担任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禁毒大队大队长。2013年10月份的一天,蒋某某喊他到高崇山钓鱼。在钓鱼时,蒋某某将王骥介绍给他认识,并讲王骥有个事要他帮忙。他问王骥有什么事,王骥讲有个亲戚犯非法经营罪被邵东县公安局抓了,马上要开庭了,请他帮忙搞个立功材料,他当时没有答应。这次后,王骥和蒋某某都打过电话给他帮忙办假立功的事,他都推掉了。再过几天,王骥和蒋某某到他办公室,王骥请他帮忙搞立功材料,完后给二三万元给他买烟抽。他讲“这个事一个人搞不来,要二三个人,风险蛮大,不好搞。”王骥讲“那���搞五六万给你,你去安排。”他讲他跟胡某某商量后再答复。王骥和蒋某某走了后,他在办公室跟胡某某讲“邵阳监狱蒋科长(蒋某某)的朋友王骥想搞个立功材料,王骥愿意出5万元感谢我们,你看搞得吗?”胡某某讲“这个事风险大,搞也搞得,搞不搞把你为事。”他就讲那搞算了,胡某某也同意搞。然后,他就打电话告诉王骥,讲他们愿意帮忙做立功材料,按原来讲好的6万元给他们。几天后,他叫胡某某到高崇山钓鱼时,将胡某某介绍给王骥认识,并对王骥讲做立功的事具体由胡某某负责,要王骥跟胡某某联系。过几天,胡某某告诉他用去年的一个案子搞,他同意了,要胡某某具体负责做立功材料,要什么信息跟王骥联系。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胡某某拿了他的警官证到邵东看守所提审。2013年11月初的一天,胡某某拿出一叠关于隆某甲的立功材料要他签名,他没有仔细看就在材料上签了字。签字后,他打电话要王骥过来拿材料。王骥来后,他告诉王骥材料在胡某某手里,要王骥到胡某某那拿。王骥就将6万元钱放在他办公桌上,讲“这是原来讲好的6万元,是感谢你和胡大的,你去安排。”他没说什么就收下了那6万元钱。王骥走后,他把成红喊到他办公室,跟胡某某讲“王骥刚拿了5万元钱来,是感谢我们的,我们一人一半算了。”然后从6万元中拿出2.5万元给胡某某,胡某某没讲什么收下2.5万元就走了。事实上隆某甲及其家属没有向他们禁毒大队举报过贩毒案件,隆某甲的立功材料是他和胡某某用他们队里的一个贩毒案件弄虚作假做的。6万元胡钱没有退。6、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2011年10月开始担任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李某某把他喊到办公室,他到李某某办公室后看到���有一个陌生男人也在李某某办公室,李某某讲“这是王骥,他有个亲戚,因为经济案子关在邵东看守所,他讲他曾经向我们举报了一个案件线索,要我们给他出具一份举报线索的材料说明。”过了一两天,李某某又将他喊到办公室,对他讲“那天讲的那件事你负责去办,没有第一手材料。”他讲他手里目前有廖少波贩毒的案子,李某某讲那就用这个案子的线索,他同意,这时他知道隆某甲实际没有举报线索,要他们做虚假举报材料。过了几天,李某某给了一份隆某甲的起诉书给他,并要他尽快去提审。2013年10月29日,他拿了李某某的警官证与他弟弟胡成勇到邵东县看守所提审隆某甲,隆某甲到提审室后,他按照举报线索做笔录的格式把笔录做好了,再交给隆某甲看,并对隆某甲讲“如果有人来提审,你就要按照我做的这份笔录讲,不要乱讲。”这份笔录,他是按照廖少波贩毒案做的,时间写“2012年8月27日”、地点写“双清分局禁毒大队”看起来才真实。其中内容,隆某甲事先根本不清楚。回邵阳后李某某看了提审材料后并签了字。过了几天,他把廖少波贩毒案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逮捕意见书、相关的讯问笔录都复印好,并打印了抓获经过、关于隆某甲举报线索的情况说明等材料拿给李某某看,李某某看后在材料上签了字后给了他,他用档案袋装好材料,并盖上禁毒大队的公章。11月8日,王骥打电话给他问材料搞好没有,他讲搞好了,要王骥晚上到他办公室来拿。当天晚上,王骥到他办公室将材料拿走了。又过了十多天,王骥打电话给他讲检察院要隆某甲举报线索的情况说明,他写好隆某甲举报线索的情况说明交给李某某,李某某看了后在上面签了字,他在该情况说明上盖好章后要王骥过来拿,在他的办公室,他将这份情况说明给了王骥。2013年11月初的一天,李某某将他喊到李某某办公室,李某某讲王骥送了5万元钱。接着,李某某从他包里拿出2扎百元面值的人民币,又从另外一扎中数了一叠钱交给他,他收下后就回办公室了,到办公室他数了一下,总共是2.5万元,这些钱他没有退。隆某甲及其家属没有向他们举报过案件线索,有关隆某甲举报廖少波贩毒案件的立功材料都是他和李某某弄虚作假弄的。廖少波、牛忠国贩毒案的承办人是他和唐慧光。他和李某某事前没有商量过收钱的事。7、被告人王骥的供述,证明2013年初,隆某甲的父亲隆某乙及隆某甲的妻子谢某找到他,跟他讲了隆某甲案的基本情况,谢某要他帮忙搞个立功,争取让隆某甲判缓刑。2013年10月12日,他打电话给他朋友蒋某某,问蒋某某在哪,蒋某某讲在高崇山钓鱼。他就过去了,看到蒋某某和三四个他不认识的人在钓鱼,他就问蒋某某那是些什么人,蒋某某指着一个人告诉他那是双清公安分局禁毒大队的李大队长李某某,并介绍他认识李某某。想起谢某托他搞立功的事,就跟蒋某某讲“我有个朋友因犯非法经营罪,已经到法院审判了,他家属想买个立功,看能不能请李大帮忙?”蒋某某讲他去跟李某某讲一下,看李某某愿不愿意。蒋某某跟李某某讲了后要他自己跟李某某去讲。过了一二十分钟,他趁帮李某某捞鱼的机会跟李某某讲“我朋友犯非法经营罪,案子已到法院了,他家属想搞个立功判缓刑,看你能不能帮忙,他家里愿意出经费。”李某某讲“这个事先讲到这里,到时再讲。”然后,他和李某某互留了电话。过了几天后,为搞立功的事,他和蒋某某找过李某某两次,李某某都说没有时间。又过了一两天,他问蒋某某李某某搞立功要多少钱,蒋某某反问他���意出多少,他讲三五万元,蒋某某就打电话给李某某,打完电话后,蒋某某讲“李某某讲三五万少了,至少要七八万,钱的事我不好说,你和李大直接去谈。”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他到李某某的办公室,跟李某某讲“我朋友隆某甲家里条件不怎么好,搞立功的事,他家里只出得6万元起,看能不能请你帮个忙?”李某某讲“6万元是少了点,但看在蒋某某的面子上算了。”当天晚上,他就打电话给谢某讲找到搞立功的单位了,但要6万元。谢某问他立功的事能不能搞好,他讲能,谢某讲只要立功能搞好,6万就6万。他还要谢某将隆某甲的起诉书复印好给他。第二天,谢某打电话约他到邵阳市三八亭小学附近拿钱,他到后,谢某就给了他6万元。几天后,谢某将隆某甲的起诉书给了他。再过几天,他和李某某到高崇山钓鱼,李某某将胡某某介绍给他认识,并要他以后直��跟胡某某联系。一两天后他将隆某甲的起诉书送给胡某某,胡某某讲“立功的事你不要操心,我会做好的。”2013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他应约到李某某办公室,将6万元放到李某某办公桌上,讲“这是隆某甲家里送来的6万元,麻烦你们尽快把材料做好。”李某某讲“材料的事,你跟胡某某联系。”三四天后,胡某某要他去拿立功材料,他到胡某某办公室后,胡某某告诉他隆某甲的立功材料搞好了,并把一个密封好的档案袋交给他,要他送到邵东法院去。两三天后,他将隆某甲的立功材料交给了邵东法院刑庭的一个法官。隆某甲及其家属没有向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禁毒大队举报过案子线索,隆某甲的这份立功材料是花6万元买的,是李某某安排胡某某做的假立功材料。这6万元没有退给他,也没有退给隆某甲的家属。8、被告人谢某的供述,证明她、她丈夫隆某甲及��某甲的父母均没有向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提供贩毒线索。隆某甲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2年8月份被邵东县公安局抓了,在法院第一次的开庭过程中,她听到公诉人宣读量刑建议时讲到李连喜因为举报隆某甲有立功表现,量刑比隆某甲轻很多,她就想立功可以判轻些。她为了能让隆某甲判个缓刑,于2013年10月份的一天找到王骥,要王骥帮忙为隆某甲搞个假立功材料,并愿意出开支费用,王骥答应帮忙去搞。2013年10月中旬的一天,王骥打电话给她说“立功的事有机会了,但需要6万元做开支”。第二天,她从湘运市场25栋24号她的毛巾批发店拿了6万元现金,在邵阳市三八亭小学门口给了王骥,并于当月的一天给了一份隆某甲非法经营案的起诉书复印件给王骥。有一天,她到邵东看守所会见隆某甲时,告诉隆某甲她想办法为他搞个假立功,隆某甲同意了。她后来听王骥���6万元送给了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的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禁毒大队出具了一套假立功材料,由王骥交到邵东县人民法院,在隆某甲案子第二次开庭过程中,她在法庭上听到了是隆某甲向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禁毒大队举报一个贩毒分子的假立功,邵东县人民法院采纳了该假立功材料,对隆某甲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9、到案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王骥于2014年4月14日主动到邵东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请李某某、胡某某帮忙给隆某甲出具立功材料,其送6万元给李某某、胡某某。2014年3月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谢某在接到邵东县人民检察院的电话通知后,到达约定的地点邵阳市汽车东站附近,然后由邵东县人民检察院将其带回邵东县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10、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犯罪结案登记表、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书,假释证明书,邵阳市监狱的证明,证明2009年8月13日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骥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08年9月11日至2014年9月10日,2011年10月26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王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4年9月10日,邵阳监狱于2011年10月27日对王骥予以假释。11、邵阳市双清区司法局于2015年8月7日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报告,建议对被告人谢某进行社区矫正。12、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王骥出生于1965年9月27日,被告人谢某出生于1981年1月12日,犯罪时均已成年。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骥、谢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司法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骥、谢某犯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共同行贿犯罪中,被告人王骥、谢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骥在假释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假释,与新罪数罪并罚。被告人王骥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邵阳市双清区司法局建议对被告人谢某实行社区矫正,结合被告人谢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谢某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石世黎提出对谢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石世黎另辩称谢某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经查,被告人谢某到达邵东县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约定的地点后被带至邵东县人民检察院,但其到案后在并未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自首,但应应认定为��动投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为了使隆某甲得到减轻判处,要被告人王骥帮隆某甲搞一套假立功材料,并交给王骥6万元用于办理此事,被告人谢某系犯意的提出者,并提供资金,应认定为主犯。故对辩护人石世黎辩称被告人谢某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对被告人王骥、谢某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被告人谢某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对被告人王骥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邵中刑执字第581号刑事裁定书对王骥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二、被告人王骥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原判未执行完刑期二年十个月零十四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1月21日止。)三、被告人谢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俊代理审判员 唐 勇人民陪审员 石 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唐博宏附相关法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