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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立二民申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殿祥、金凤玲与金振海、李月玲相邻通行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金凤玲,王殿祥,金振海,李月玲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立二民申字第002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凤玲。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殿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金振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月玲。再审申请人王殿祥、金凤玲因与被申请人金振海、李月玲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朝民二终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殿祥、金凤玲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的土地承包协议是伪造的,也不存在32米长、4米宽的通道。因1995年分地时,村里没分给我土地,所以我阻挡金振海耕种该地,要求法院撤销该协议,待政府解决完土地问题后再行耕种。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申请人虽称被申请人的土地承包协议是伪造的,也不存在32米长、4米宽的通道,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另外,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票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大初字第00182号民事调解书对案涉道路予以确认。关于再审申请人要求撤销协议及未分得土地问题,因其与本案相邻通行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再审申请人王殿祥、金凤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殿祥、金凤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文沅代理审判员  倪敬海代理审判员  蔡兴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尚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