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初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王保合与刘延永、刘春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保合,刘延永,刘春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00939号原告王保合。被告刘延永。被告刘春寿,成年。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地址:邯郸市人民东路26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合诉被告刘延永、刘春寿、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保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善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良 百度搜索“”